各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自治區各部、委、辦、廳、局人事部門,各大企事業單位人力資源(人事)部門:
現將《內蒙古自治區職稱評審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3年2月23日
(此件主動公開)
(聯系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內蒙古自治區職稱評審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對人才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持續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全面落實《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40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職稱評審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22〕60號)等文件要求,進一步規范職稱評審程序、加強職稱評審管理,保證職稱評審質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職稱評審是按照評審標準和程序,對專業技術人才品德、能力、業績的評議和認定。職稱評審結果是專業技術人才聘用、考核、晉升等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對自治區范圍內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等(以下簡稱用人單位)以及自由職業者開展職稱評審工作。
第四條 職稱評審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原則,堅持分類評價,科學公正評價專業技術人才的思想品德、職業道德、專業能力、創新成效、業績水平和實際貢獻。
第五條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全區職稱評審統籌規劃和綜合管理工作,健全職稱制度體系,完善職稱評價標準,創新職稱評價機制,加強職稱評審監管;盟市、旗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所轄范圍內職稱評審綜合管理、相關職稱評審組織實施和職稱推薦申報等工作。
自治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業、本單位的職稱評審管理和實施工作;承接職稱評審權限下放的部門(單位)以及經授權實施職稱自主評審的單位,按核準范圍和相關規定,負責本地區、本單位相關系列(專業)的職稱評審管理和組織實施等工作。
第六條 職稱評審標準分為國家標準、自治區標準和單位標準。
自治區標準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自治區行業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標準,結合我區實際制定。
經授權實施職稱自主評審的單位可依據國家標準、自治區標準,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評審標準,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后實施。
自治區標準不得低于國家標準,單位標準不得低于自治區標準。“定向評價、定向使用”職稱評審和特殊人才支持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國家職稱系列保持總體穩定,職稱評審專業實行動態調整。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建立職稱評審專業目錄,實行清單式管理,會同自治區行業主管部門,圍繞國家和自治區重大戰略需求和產業發展需要設立新評審專業。
第八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單位類型和崗位特點有序下放職稱評審權限,向用人單位授予更多的職稱評審自主權。鼓勵支持符合條件的國家實驗室、區域醫療中心、科學中心、創新高地開展高級職稱自主評審。
第二章 職稱評審委員會
第九條 各地區、各部門以及用人單位等按照規定開展職稱評審,應當組建職稱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
評委會負責評議、認定專業技術人才學術技術水平和專業能力,對組建單位負責,受組建單位監督。
評委會按照職稱系列或專業組建,不得跨系列組建綜合性評委會。
第十條 評委會級別分為高級、中級、初級,按規定評審相應層級職稱。高級職稱評審可根據實際組建正高級、副高級評委會,分別承擔職稱評審工作。
第十一條 申請組建評委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擬評審的職稱系列或專業為評委會組建單位主體職稱系列或專業。
(二)擬評審的職稱系列或專業在行業內具有重要影響力,能夠代表本領域的專業發展水平。
(三)具有本領域一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才。
(四)具有組建評委會專家庫要求的相應層級、相應數量評審專家。
(五)具有貫徹落實政策和開展相應層級職稱評審的能力,具有組織健全、制度完備、管理規范、人員齊備的評委會辦事機構。
第十二條 評委會實行核準備案管理制度。高級評委會和自治區直屬用人單位中、初級評委會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核準備案。各盟市中、初級評委會由盟市、旗縣(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權限核準備案。未經備案的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結果不納入全國職稱評審信息查詢驗證系統。
評委會備案有效期不得超過3年,有效期屆滿應當重新核準備案。
第十三條 申請核準備案程序
(一)申請單位經過充分調研和論證,按層級向相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評委會核準備案申請,并提交工作方案。工作方案應包括申請單位基本情況、評委會名稱、評審系列(專業)及層級、評審范圍、評委會專家組成、辦事機構及管理規章制度等內容。
(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工作方案組織評估,評估合格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予以核準備案。
第十四條 評委會應在規定的評審權限范圍內開展評審工作。
第十五條 評委會組建單位負責監督所組建的評委會,并履行以下職責:發布年度職稱評審申報通知,審核申報人申報材料,組織召開職稱評審會議,對評審結果進行公示,調查核實舉報投訴問題線索等。
第十六條 評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根據工作需要,一般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1-2名。按照職稱系列組建的評委會,原則上高級評委會不少于25人、中級評委會不少于21人、初級評委會不少于17人;按專業組建的評委會,原則上高級評委會不少于11人、中級評委會不少于9人、初級評委會不少于7人。各級評委會組建人數,經核準備案部門同意,可以適當調整。
高級評委會的評審專家應具有高級職稱,其中正高級評委會評審專家應具有正高級職稱,副高級評委會中正高級職稱評審專家應不少于1/2;中級評委會評審專家應具有中級以上職稱,其中高級職稱專家應不少于1/2;初級評委會評審專家應具有中級以上職稱。
第十七條 評委會的評審專家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具有本職稱系列(專業)相應層級的職稱;
(四)從事本領域專業技術工作;
(五)能夠履行職稱評審工作職責。
評審專家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
第十八條 評委會組建單位應按照職稱系列(專業)組建評委會專家庫, 在評委會專家庫內隨機抽取規定數量的評審專家組成評委會。申請組建評委會時專家庫應一并進行核準備案。
評委會專家庫總人數應不低于評委會最低人數的3倍,一般分為主任委員庫和評審委員庫,并可以根據需要設置相應專業學科組,其成員可以在區內外的同行專家中遴選,鼓勵遴選一定數量的區外專家。除本行業領域緊缺人才外,已退休的專家原則上不再作為專家庫人選。
專家庫實施動態管理,根據評審工作需要適時調整。專家庫需調整的,應報相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評委會組建單位一般應設立職稱評審辦事機構,負責職稱評審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申報審核
第二十條 申報職稱評審的人員(以下簡稱申報人員)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符合相應職稱系列(專業)、層級職稱評審規定的申報條件。
申報人員應當為本單位在職人員。公務員(含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和離退休人員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
港澳臺居民、外籍人員、符合條件的高技能人才、自由職業者和農村牧區實用人才可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申報職稱評審。
非全日制學歷與全日制學歷、職業院校畢業生與同層次普通學校畢業生在職稱評審方面享有同等待遇。除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系列和專業外,從事專業與所學專業不一致的,可允許按照本人長期從事專業申報職稱。
法律法規規定職稱評審需要取得職業資格的,應取得相應職業資格。
第二十一條 申報人員一般應按照職稱層級逐級申報職稱評審。下列人員可合理放寬條件限制,申報職稱評審(認定)。符合第1至5項的人員申報職稱評審,由內蒙古自治區綠色通道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認定)。參加考評結合系列、專業職稱評審的,按相關規定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一)取得重大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突破、解決重大工程技術難題、在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發展中作出重大貢獻的專業技術人才,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科技領軍企業、行業龍頭企業等可推薦本單位技術負責人,經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區主管部門推薦,可以直接申報高級職稱評審。
(二)自治區引進的海內外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人才,可以適當放寬資歷、年限等條件限制,直接申報高級職稱。職稱自主評審單位引進人才由本單位評委會評定相應職稱。
(三)博士后在站期間獲得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資助或主持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出站后,留在自治區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由用人單位考核合格后,經各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或自治區主管部門研究推薦,可以直接申報認定副高級職稱(國家規定需考試的系列,需按要求參加考試并達到合格標準,再進行認定)。
(四)長期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不具備職稱評審條件規定學歷但業績顯著、貢獻突出的專業技術人才,可以由2名以上在職在崗的具備正高級職稱同行專家出具推薦意見,并經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區主管部門研究推薦,不受學歷要求限制申報職稱。
(五)在海外長期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取得顯著業績成果的海外歸國人員,首次申報職稱時,可以根據專業水平和工作業績條件,經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區主管部門研究推薦,參照同類人員評審標準,直接申報相應職稱。
(六)對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的專業技術人才,側重考查實際工作業績,適當放寬學歷和任職年限要求。
(七)非公有制領域專業技術人才可以不受職稱層級逐級申報要求的限制,按年度評審規定,申報相應專業職稱評審。
(八)公務員(含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部隊轉業安置到企事業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首次申報職稱時可以根據專業水平和工作業績條件并參照同類人員評審標準,直接申報相應層級職稱。
(九)突出基層導向,高等院校畢業生在蘇木鄉鎮、嘎查村基層單位從事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技術工作,經考核合格,可以按照職稱管理權限,直接申請認定相應的職稱(以考代評專業除外),不需要進行評審。其中,具有專科學歷、工作滿2年的可認定助理級職稱;具有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的,工作后可認定助理級職稱;具有碩士學位或研究生學歷、工作滿1年的可認定中級職稱;具有博士學位的,工作后可認定中級職稱。
第二十二條 專業技術人才調整工作崗位后,工作專業發生變化,需轉評新職稱系列(專業)的,須在現崗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1年以上,可按規定申報評審相應系列(專業)同級職稱。取得新的職稱后,從事相應專業技術工作1年以上、并符合申報評審條件的,可申報高一級職稱評審。轉系列(專業)人員的資歷和任職年限與原職稱連續計算,相關的業績成果予以認可。
第二十三條 申報人員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申報材料,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實行承諾制度。
凡是通過法定證照、書面告知承諾、政府部門內部核查或者部門間核查、網絡核驗等能夠辦理的,不得要求申報人員額外提供證明材料。
第二十四條 國家和自治區實行考評結合的系列(專業),須先參加統一組織的專業考試,考試成績合格且在規定有效期內申報參加職稱評審。
第二十五條 按照國家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自治區公布的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目錄,專業技術人才取得職業資格即可視同具備相應系列(專業)層級的職稱,并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
第二十六條 申報人員所在工作單位應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在單位內部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經公示無異議的,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權限逐級上報。
第二十七條 勞務派遣人員申報職稱評審,由勞務派遣單位會同用人單位履行初審、公示、推薦程序,按規定程序逐級報送。
第二十八條 民營企業、社會團體及其他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專業技術人才申報職稱評審,由所在工作單位履行初審、公示、推薦等程序。
自由職業者申報職稱評審,檔案存放在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可由人事代理機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履行初審、公示、推薦等程序;檔案沒有委托存放的,在納稅或社保參保地申報,由旗縣(市、區)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履行初審、公示、推薦等程序。
各地區可在專業技術人才密集的創業孵化基地、高新技術開發區、科技園區等地設立職稱申報受理服務點,或通過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工商聯、行業協會商會、學會等社會組織受理民營企業、社會團體及其他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專業技術人才、自由職業者職稱申報。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評委會辦事機構可通過駐廠設點、建立代辦機構、入駐辦事大廳等方式建立兜底機制,確保民營企業、社會團體及其他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專業技術人才和自由職業者平等參加職稱評審。
第二十九條 職稱申報材料應按職稱評審(人事)管理權限逐級復審、逐級上報,由相關部門和單位對評審材料進行審核。
民營企業、社會團體及其他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專業技術人才、自由職業者的職稱申報材料經初審通過,報相應盟市或旗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第三十條 申報高級職稱評審渠道
(一)高級職稱評委會設在自治區的,盟市及以下單位申報人員,按照人事隸屬關系逐級申報,由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或職稱直報單位人力資源部門)報送內蒙古人事人才公共服務中心分類整理后,交相應高評委會辦事機構;
自治區本級申報人員,由所在單位對材料審核后報送主管部門,主管部門對材料審核匯總后,送交相應高評委會辦事機構。
(二)高級職稱評委會設在盟市或自評單位的,按照各盟市或自評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申報中、初級職稱評審渠道
(一)盟市及以下單位申報人員和自評單位申報人員,按照各盟市或自評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二)自治區本級申報人員,由所在單位對材料審核后報送主管部門,主管部門對材料審核匯總后,送交相應評委會辦事機構。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和各盟市應當健全職稱申報推薦程序,完善工作流程,按照公開、民主、平等、擇優的原則,開展職稱申報推薦工作。
用人單位負責審核申報人員材料是否真實完整,出具職稱申報推薦意見,說明推薦人選產生方式、申報人員具備的資格條件及公示情況等,對申報程序和材料把關作出承諾。按照“誰審核、誰簽字、誰負責”原則,推薦報送的申報材料須簽署審核人員姓名、審核意見及審核日期,并加蓋審核推薦單位公章。
各盟市(旗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申報推薦程序、申報人員資格、申報專業和申報材料的規范性、完整性、有效性等進行把關。
第三十三條 各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直主管部門在上報材料前,要將本地區、本部門各系列申報人員花名冊在各自門戶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方可上報,上報材料需包括公示情況。
第三十四條 評委會辦事機構按照申報條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審核的內容主要包括申報資格、推薦程序、評審范圍等。
對申報材料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評委會辦事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報人員需要補充更正的全部材料及時限。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報。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報材料不予受理:
(一)非本職稱評委會評審范圍的;
(二)申報材料不符合評委會相關要求的;
(三)不按規定時限、程序申報或報送的;
(四)有其他不符合職稱評審規定情形的。
第四章 組織評審
第三十六條 各評委會辦事機構應按照年度職稱評審相關規定制定評審實施方案,評審實施方案包括申報情況、評審時間、地點、評委會組建情況、評審工作程序、工作措施、申報人員名單、評委推薦名單等情況,在評審會議召開一周前提交核準部門備案,經同意后方可開展評審工作。
第三十七條 各評委會可根據實際采用考試、評審、答辯、實踐操作、業績展示等方式,提高職稱評審的針對性和科學性。
第三十八條 評委會組建單位組織召開評審會議。評審會議由主任委員或者副主任委員主持,出席評審會議的專家人數應當不少于評委會人數的2/3.應包括一定比例的基層和本系統以外的專家。參加評審會議的專家須簽訂評審工作責任書。
對于已經連續三年擔任職稱評審工作的評委,原則上不再聘任為本年度評委。自主評審須保證一定數量的非本單位同行專家評委參加。邀請紀檢監察部門對職稱評審工作進行監督,確保評審的公平公正。
第三十九條 評委會經過評議,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通過無記名投票表決,同意票數達到出席評審會議的評審專家總數2/3以上的即為評審通過。未出席評審會議的評審專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補充投票。
第四十條 根據評審工作需要,評委會可以按照學科或者專業組成若干評議組,每個評議組不少于3人,負責對申報人提出書面評議意見;也可以不設評議組,由3名以上評審專家按照分工,提出評議意見。評議組或者分工負責評議的專家在評審會議上介紹評議情況,作為評委會評議表決的參考。
第四十一條 投票表決結果由主任委員或者主持評審會議的副主任委員宣布。評審結果由主任委員或者經主任委員授權后,由主持評審會議的副主任委員簽字確認,并加蓋評委會印章。
第四十二條 評委會辦事機構應全程記錄評審會議情況,記錄內容包括評審時間、出席評審專家、評審對象、評審情況、評議意見、投票結果等,由評審機構留存備查,保證評審全程可查可追溯。評委會辦事機構應認真形成會議記錄,歸檔管理,長期保存。
第四十三條 評審會議實行封閉管理,評審專家名單不對外公布。評審專家和職稱評審辦事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對外泄露評審內容,不得私自接收評審材料,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四十四條 評審專家與評審工作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客觀公正評審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職稱評審辦事機構發現上述情形的,應當通知評審專家回避。
第四十五條 評審工作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評委會組建單位應對評審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收到舉報投訴的,由評委會組建單位負責調查核實,并于20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第四十六條 申報人對涉及本人的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請和舉證材料,由評委會組建單位或辦事機構負責受理復查,并及時答復申請人。
第四十七條 評審結束一個月內,經公示無異議的評審通過人員,由各評委會辦事機構將核準報告、公示情況和《評委會書面承諾書》報相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認。“定向評價、定向使用”評審結果由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核準確認。
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報送核準報告的,需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交書面申請。
第四十八條 對核準備案通過的人員,頒發自治區統一制式的電子職稱證書,電子職稱證書與紙質職稱證書具有同等效力。高級職稱證書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用印;“定向評價、定向使用”職稱證書,由各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用印;中、初級職稱證書按職稱評審管理權限由相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用印。
第四十九條 通過評審方式取得的職稱,起算時間為評委會通過時間;通過認定方式取得的職稱,起算時間為認定單位審核通過時間。
第五十條 對自治區不具備組建評委會條件的職稱系列(專業),可委托國家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評委會代為評審。高級職稱和自治區直屬單位中初級職稱材料由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或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后,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一出具委托函;各盟市中初級職稱材料,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相應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后統一委托。未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意委托評審取得的職稱,不予認可。
中央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駐自治區單位的專業技術人才需委托我區評審的,經本單位同意并由中央單位人力資源部門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委托評審函,經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同意后指定相關評委會辦事機構受理。
第五十一條 實現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證書信息網上核驗、地區間互認。從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單位或軍隊到我區工作(就業)的專業技術人才,在原地區(單位、部門)取得的職稱證書,通過全國職稱評審信息查驗系統以及各地政務服務平臺查詢核驗,可在自治區范圍內使用,不再進行重新確認換證。
對于不能通過網上查驗方式進行核實的,高級職稱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組織相關專家重新確認;中、初級職稱按職稱管理權限由相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相關專家重新確認。并換發職稱電子證書。
第五十二條 評審工作結束后,按申報程序將《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原渠道退回申報單位,存入個人檔案。其他申報材料均不退還,存評委會辦事機構備查,半年后銷毀。
第五章 服務管理
第五十三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評委會辦事機構應當加強職稱評審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職稱申報評審服務網上受理、網上辦理、網上查詢、網上反饋。
第五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建立職稱評審服務平臺,統一數據標準,規范評審結果等數據采集。在保障信息安全和個人隱私的前提下,提供職稱信息查驗服務。
第五十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職稱評審工作的監督檢查,構建政府部門監管、行業(單位)自律和社會監督的綜合監管體系。被檢查的單位、相關機構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第五十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通過質詢、約談、現場觀摩、查閱資料等形式,根據職責對評委會及其組建單位開展的評審工作進行抽查、巡查,依據有關問題線索進行倒查、復查。
第五十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假冒職稱評審、制作和銷售假證等違法行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配合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嚴厲打擊論文代寫代發、虛假刊發等違紀違規行為。
第五十八條 嚴肅處理職稱評審中“說情打招呼”“圈子評審”等現象,營造風清氣正的職稱評審環境。
第五十九條 評委會組建單位應當依法依規執行收費標準,自覺接受監督和審計。
第六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評委會組建單位和辦事機構應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機制,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違規違紀處理
第六十一條 評委會未經核準備案、有效期屆滿未重新核準備案或者超越職稱評審權限、擅自擴大職稱評審范圍以及違反評審程序和規定進行評審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其職稱評審權限或者超越權限和范圍的職稱評審行為、結果不予認可;情節嚴重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取消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職稱評審權,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六十二條 申報人提供虛假申報材料、隱瞞被處分處理等相關情況的,由用人單位取消其職稱申報資格;通過提供虛假材料、抄襲、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不當署名或者通過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職稱的,經推薦單位和評委會組建單位調查核實,按照《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等有關規定處理,按照職稱管理權限,由相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撤銷其職稱,并記入職稱申報評審誠信檔案庫,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記錄期限為3年,情節嚴重的,在一定期限內取消職稱及崗位晉升資格。
第六十三條 申報人所在單位未依法履行審核責任,對所推薦人員的資格條件、職業道德及廉潔自律情況把關不嚴,審核程序不完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評委會組建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批評教育,并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對伙同、幫助申報人弄虛作假取得職稱的,將當事人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記錄期限3年。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或者人事代理機構等未依法履行審核職責的,按照管理權限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上述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十四條 評委會組建單位未依法履行審核職責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批評教育,并責令采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職稱評審權,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六十五條 評審專家違反本實施細則相關評審工作紀律規定的,由評委會組建單位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進行通報批評并記入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庫;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和職稱評審辦事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相關評審工作紀律規定的,由相關單位責令不得再從事職稱評審相關工作,進行通報批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 建立職稱申報評審違規違紀行為公開通報制度。對在職稱申報評審工作中違紀違規的單位和人員,視情況在全區范圍內進行通報,并向所在單位主管部門及相應紀檢監察部門通報相關情況。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