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建設工程系列職稱評審辦法》的通知
藏建辦〔2024〕94號
各(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推進新時代我區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才隊伍高質量發展,持續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動態完善職稱評審辦法,我廳對《西藏自治區建設工程系列職稱評審辦法(試行)》(藏建辦〔2021〕3號)進行了修訂,并經2024年第7次廳務會研究通過,現將《西藏自治區建設工程系列職稱評審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的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反饋我廳。
附件:《西藏自治區建設工程系列職稱評審辦法》
西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4年6月27日
西藏自治區建設工程系列職稱評審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西藏自治區委員會辦公廳、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藏黨辦發〔2018〕19號)和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藏人社發〔2018〕185號)精神,科學客觀公正的評價我區建設工程系列專業技術人才,規范職稱評審程序,加強職稱評審管理,保證職稱評審質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區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含國有企事業單位、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從事建設工程科研、勘察、設計、施工、技術管理等工作的在職專業技術人員開展職稱評審工作,適用本辦法。
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授權開展職稱評審的單位可按照本辦法執行,也可結合實際制定符合國家和自治區標準的評審辦法。
第三條 建設工程系列職稱級別設初級職稱(分設員級和助理級)、中級職稱、高級職稱(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員級、助理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名稱依次為技術員、助理工程師、工程師、高級工程師和正高級工程師。各層級職稱分別與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相對應。員級對應十三級,助理級對應十一至十二級,中級對應八至十級,高級對應五至七級,正高級對應一至四級。
第四條 評價標準實行國家標準、自治區標準、地(市)標準和單位標準相結合。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共同制定符合國家基本標準的我區建設工程系列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標準。具有自主評審權的企事業單位可制定符合國家基本標準的單位評價標準,經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核后,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準。
第五條 職稱評聘工作堅持以用為本,在編在崗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評聘結合,編外專業技術人員可評聘分開。
用人單位結合崗位空缺情況開展評審,與專業技術人員簽訂聘任合同,約定工作任務,設定聘任期限,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強聘后管理,在崗位聘用中實現人員能上能下,對不能履行崗位職責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可按照有關規定高職低聘或解除聘用。
第二章 職稱評審委員會
第六條 各地(市)、各部門以及用人單位等按照規定開展職稱評審,應當申請組建職稱評審委員會。
職稱評審委員會負責評議、認定專業技術人員學術技術水平和專業能力,對組建單位負責,受組建單位監督。
職稱評審委員會按照職稱系列或者專業組建,不得跨系列組建綜合性職稱評審委員會。
第七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一般設在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人事部門,負責受理評審范圍內本系列專業技術人員職稱申報、材料審核、組織評審、日常工作。
第八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分為高級、中級、初級職稱評審委員會。職稱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到3人,其中行政領導不超過2人,執行委員若干。評審會議前,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應在紀檢部門監督下隨機抽取執行委員。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準,職稱評審委員會人數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高一級的職稱評審委員會可評審同系列或同專業本級及以下級別職稱。
(一)組建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基本條件:
1.按系列組建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的,應當建立不少于30人的高級職稱評審專家庫,其中正高級職稱評審專家不少于三分之二。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的專家不少于15人(含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下同)。
2.按專業組建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的,應當有不少于11人的高級職稱評審專家,其中正高級職稱評審專家不少于三分之一。
(二)組建中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基本條件:
1.按系列組建中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的,應當建立不少于20人的中級職稱評審專家庫,其中具有高級職稱的評審專家不少于二分之一。中級評審委員會的專家不少于11人。
2.按專業組建中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的,應當有不少于7人的中級及以上職稱評審專家。
(三)組建初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基本條件:
按系列(專業)組建初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的,應當有不少于7人的中級及以上職稱評審專家。
第九條 嚴格職稱評審委員會專家庫專家入選條件,建立專家管理、審核、退出機制,實行動態調整。專家庫成員一般由西藏自治區內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并吸納一定數量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相關專業專家入庫,需要時,也可邀請內地相關專家組建。評審專家庫成員的遴選應注重專業、民族、年齡結構的合理分布。
第十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的評審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具有本職稱系列或者專業相應層級的職稱;
(四)長期從事本領域專業技術工作;
(五)能夠履行職稱評審工作職責。
評審專家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任期屆滿由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對評審專家進行復審,復審合格的予以續聘。增補的評審專家須遴選通過后進行聘任。
第十一條 各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實行核準備案制度。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組建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準備案。
各地(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及直屬事業單位可根據各地(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復組建中、初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由各地(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準后,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國有企業、非公有制企業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業單位擬組建職稱評審委員會的,根據行政管理權限和職稱評審管理權限,報相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準備案。
經核準備案的職稱評審委員會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職稱評審委員會備案有效期不得超過3年,有效期屆滿應當重新核準備案。對未經核準備案的職稱評審委員會及其評審行為不予認可。
第十二條 自治區已建立建設工程系列相應級別和專業評審委員會的,不再委托國家和相關省市進行評審。
各地(市)已建立建設工程職稱系列相應級別和專業職稱評審委員會的,不得跨地(市)或掛靠自治區建設工程系列職稱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各地(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局未建立建設工程系列職稱評委會或無建設工程系列職稱評審權限的,由各地(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按照藏人社發〔2018〕185號第二十條規定申報。
第十三條 評審期間評審專家的評審費、交通費、食宿費等按照《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人才項目評審專家費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藏人社發〔2024〕7號)規定執行。
第三章 申報審核
第十四條 申報職稱評審的人員(以下簡稱“申報人員”)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政治立場堅定,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符合建設工程系列相應級別職稱評審規定的申報條件。
第十五條 申報人員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客觀、齊全、真實、準確的要求,向本單位提交職稱申報材料,對申報材料實行誠信承諾制度。申報人員所在工作單位應按照程序對申報材料和履職情況進行嚴格審核,并在單位內部對推薦人員的政治立場、個人品行、學歷資歷和業績等進行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后,根據崗位結構擇優推薦(不得超比例推薦),按照管理權限將個人申報材料逐級分類上報。申報材料實行審核意見制,審核意見包括政治立場、個人品行、業績、能力、水平、廉政、崗位使用情況等。審核意見內容必須由審核人、部門負責人、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加蓋公章。
第十六條 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要及時發布評審通知,評審通知中要明確申報時間、申報材料及其他申報要求。
第十七條 申報材料必須完備、詳實、規范,申報材料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須一次性告知申報人員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和期限要求。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報。
第十八條 職稱評審的學歷、資歷年限截止到評審當年12月31日,論文、獎項和榮譽等各項業績成果、繼續教育截止到申報時間。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稱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可不予受理評審:
(一)未出具委托評審函的;
(二)非本系列(專業)評審范圍的;
(三)申報材料不符合評審條件規定和要求的;
(四)未按時按規定申報或報送的;
(五)超崗位結構比例申報的;
(六)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二十條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的申報程序按照《西藏自治區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辦法》(藏人社發〔2018〕153號)有關規定執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專業技術人員與國有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享有同等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的權利,任何評審機構不得拒絕符合申報條件的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參加職稱評審。
第二十一條 凡在我區取得重大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突破、解決重大工程技術難題、在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發展中作出重要貢獻的專業技術人才,可不受學歷、資歷、考試條件、繼續教育、職稱層級限制,破格申報或越級申報相應層級職稱。破格申報條件在評價標準中進行明確。
第四章 組織評審
第二十二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根據職稱評審工作需要,可按照專業類別設置若干評議組,每個評議組評審專家不少于3人。由評議組根據評價標準復核申報人員的基本條件和申報材料,考察申報人員實際水平,并出具書面初審意見。不設評議組的,由3名及以上評審委員會委員分工負責上述工作。
第二十三條 評審會議由職稱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委托副主任委員主持。出席評審會議的專家人數應當不少于職稱評審委員會人數的2/3.評議組或負責初審的職稱評審委員會成員向評審委員會介紹初審和評議情況,提出推薦意見,職稱評審委員會根據初審和評議情況進行充分討論。
第二十四條 評審會議實行封閉管理。評審專家名單不對外公布。評審專家和職稱評審辦事機構工作人員在評審工作保密期內不得對外泄露評審內容,不得私自接收評審材料,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評審專家與評審工作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客觀公正的應當申請回避。
第二十五條 評審通過材料評審、個人述職、面試答辯、業績展示等評價方式,采用量化計分綜合評審,實行百分制,標準分60分,低于標準分不予通過,按照得分高低結合通過率確定評審通過人員。正高級工程師、高級工程師職稱評審通過率一般不超過80%,工程師職稱評審通過率一般不超過90%。
非公經濟組織單獨評審、單獨劃定通過率,量化得分低于標準分不予通過,正高級工程師、高級工程師職稱評審通過率一般不超過80%,工程師職稱評審通過率一般不超過90%。
在艱苦邊遠地區、基層一線和邊境縣工作,并通過“定向評價、定向使用”的方式參加職稱評審的專業技術人員單獨評審、單獨劃定通過率,正高級工程師職稱評審量化得分低于標準分不予通過,通過率一般不超過90%,高級工程師、工程師、助理工程師職稱評審量化得分高于或等于標準分予以通過。
援藏專業技術人員單獨分組進行量化評審,單獨設置淘汰率,量化得分低于標準分不予通過。
第二十六條 建立職稱評審臺賬記錄管理制度。評審會議做好全程記錄。記錄內容包括評審日期、出席評委、評審對象、評委發言摘要、評審情況、評審結果等。會議記錄由會議主持人及記錄人簽名,并做好歸檔保密工作。
第二十七條 評審會議結束后,評審委員會應在申報人《專業技術職務任職呈報表》評審委員會意見欄中如實填寫評審結論和投票結果,由職稱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簽字,并加蓋評審委員會印章。
第二十八條 實行職稱評審結果公示制度。職稱評審委員會完成評審工作當日,將由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簽字并加蓋評審委員會印章的評審結果在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公示期間投訴舉報或通過其他方式反映的問題線索,要及時逐一核查。
第二十九條 申報人員公示期內對職稱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提出復核申請。對違反評審程序確有可能影響評審結果的,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組織評審專家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論書面告知申報人員。
第三十條 對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并在公示期無異議人員,由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組建考察組,采取申報人員單位公示、民主測評、個人談話、征求紀檢監察部門意見等方式,全面考察評審通過人員的政治表現、業績能力和勤政廉政等情況。
第三十一條 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將評審結果、考察報告和紀檢監察部門意見及時報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區直行業主管部門。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根據評審權限和評審范圍,對評審通過人員研究審定后進行資格確認,發放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統一制式的職稱資格證書。
第五章 評審服務
第三十二條 為確保職稱評審質量,增強專家評審公信力,保障評審專家正當權益,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建立評審專家服務登記制度,評審專家每義務服務1小時記本人當年度繼續教育專業科目2學時。
第三十三條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得申報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
援藏專業技術人員、博士服務團專業技術人員在我區工作滿1年及以上,可按規定申報職稱評審,評審通過后可直接聘任,不占本單位崗位職數。
對調藏專業技術人才、引進專業技術人才原有職稱資格予以認可,用人單位可根據崗位要求擇優聘任。
第三十四條 軍隊轉業專業技術人員、港澳臺專業技術人員、外籍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申報評審辦法,按照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取得高、中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服務期不滿3年的,一般不得申請提前退休。對已辦理退休、退職、離崗休養手續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再評審職稱。受到黨紀、政紀處分且仍在處分期內或被立案審查尚未作出審查結論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申報職稱評審。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三十六條 建立定期評聘制度。各級職稱評審委員會每年開展不少于1次的年度常規評審工作,確保專業技術人員當年申報、當年評審。各級職稱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每年3月底前制定當年職稱評審工作計劃,職稱申報原則于8月底前完成,職稱評審原則于9月底前完成,當年12月底前完成聘任。因特殊原因本年度須延期開展職稱評審工作,由職稱評審委員會向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同意后方可延期。
第三十七條 建立評聘結合制度,在專業技術人員資格確認文件印發后3個月內,由具備干部管理權限的用人單位根據工作實際完成對其聘任工作,聘任情況由用人單位政工人事部門匯總后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 實行職稱評審公開制度
(一)落實“四公開”制度,確保政策公開、標準公開、程序公開、結果公開。
(二)落實“三公示”制度,主要包括用人單位申報前公示、評審結果公示、考察公示。
(三)公開方式,應通過本單位門戶網站或在相關媒體或單位顯著位置公布的方式公開相關內容。
第三十九條 建立職稱評審考察制度
(一)考察形式包括民主測評、個別談話、征求意見等。
(二)考察程序包括制定考察預告書、召開民主測評會、進行個別談話、受理群眾反映和舉報。
(三)考察工作期間,任何個人可通過來信、來電、來訪等形式,向考察組反映考察對象的有關情況和問題,或對考察組提出意見和建議。以個人名義反映的,要求署報本人真實姓名。以單位名義反映的,應以書面形式并加蓋公章。
(四)考察對象要正確對待考察工作,主動配合,不得對考察組開展工作設置障礙,更不允許對反映情況的干部職工打擊報復。對設置障礙和打擊報復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五)考察組成員要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做好對群眾反映情況的登記和保密工作,自覺接受群眾對考察組的監督。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責任分工,加強對職稱評審工作的監督檢查。被檢查的單位、相關機構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職稱評審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嚴格落實“雙隨機”抽查和專項檢查機制,通過質詢、約談、現場觀摩、查閱資料等形式,對所屬職稱評審委員會及其組建單位開展的評審工作進行抽查、巡查,依據有關問題線索進行倒查、復查。
第四十二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應當依法執行物價、財政部門核準的收費標準,自覺接受監督和審計。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三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嚴格按照核準的本系列(專業)評審范圍,依據職稱評價標準和評審程序獨立開展評審工作,各相關單位及個人不得在職稱評審期間干預評審工作。
第四十四條 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40號)和自治區職稱管理相關規定,對違反下列情形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或個人責任。
(一)職稱評審委員會未經核準備案、有效期屆滿未重新核準備案或者超越職稱評審權限、擅自擴大職稱評審范圍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其職稱評審權限或者超越權限和范圍的職稱評審行為不予認可;情節嚴重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取消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職稱評審權,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二)申報人員通過提供虛假材料、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或者通過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職稱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撤銷其職稱,并記入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庫,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記錄期限為3年。
(三)申報人員所在工作單位未依法履行審核職責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批評教育,并責令采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四)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未依法履行審核職責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批評教育,并責令采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職稱評審權,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五)對違反紀律的評審專家,由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通報批評并記入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庫;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職稱評審辦事機構工作人員違反評審紀律,徇私舞弊、暗箱操作或有其他違紀違規行為的,由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責令不得再從事職稱評審工作,進行通報批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中未盡事宜,按國家和自治區現行政策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西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區建設工程系列職稱評審辦法(試行)》(藏建辦〔2021〕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