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中嚴重違規違紀的、在申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或學術不端行為的,從認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報。
受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紀律處分的,自處分之日起,分別在1年、1年6個月、3年、4年、5年內不得申報;受記過、記大過、降級(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的,分別在1年、1年6個月、2年、4年內不得申報。
一、工程設計類工程師業績條件
取得助理工程師任職資格后,“業績符合第1款條件2次”或者“業績符合第1款條件1次,同時符合第2~6款條件1次”
1.參與完成交通運輸工程設計項目滿足下列3項之一:
(1)參與完成1項大型或2項中型交通運輸工程項目施工圖設計,設計成果已獲得正式批復。
(2)作為項目(技術)負責人完成3項小型交通運輸工程項目施工圖設計,設計成果已獲得正式批復。
(3)在縣以下(含縣)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參與完成1項大型或中型、或2項小型交通運輸工程項目施工圖設計,設計成果已獲得正式批復。
2.獲獎滿足下列3項之一:
(1)獲市(州)級以上科技獎1項。
(2)獲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包括經認可的省級行業協會、學會)頒發的技術獎二等獎以上1項或三等獎2項。
(3)在縣以下(含縣)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獲市(州)廳級科技獎、技術獎三等獎以上1項。
3.專利滿足下列3項之一。
(1)申請并被受理與本專業相關的發明專利1件(限前三發明人或設計人)。
(2)授權并實施的與本專業相關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2件(限第一發明人或設計人)。
(3)獲市(州)級以上知識產權局頒發的專利獎。
4.參與完成科研項目滿足下列5項之一:
(1)參與完成1項省級以上科研項目(含省科技廳、省交通運輸廳等省直部門立項的科研項目),研究成果已通過立項部門驗收。
(2)參與完成2項市(州)級科研項目(含省公路局立項的科研項目),研究成果已通過立項部門驗收。
(3)在縣以下(含縣)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參與完成1項市(州)級以上科研項目(含省公路局立項的科研項目),或2項縣級科研項目,研究成果已通過立項部門驗收。
(4)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新產品、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等設計、研制、開發、推廣應用,實現成果轉化,取得較好經濟社會效益,通過市(州)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驗收。
(5)參與完成消化、吸收先進技術成果2項,取得較好經濟社會效益,通過市(州)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驗收。
5.參加編制已頒布實施的行業(地方)工程技術標準(導則、規程、規范)、團體標準、省級工法1項;或參與編制已備案實施的技術指南、企業技術標準2項。
6.因專業技術工作業績突出,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市(州)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表彰。
二、工程施工類工程師業績條件
取得助理工程師任職資格后,“業績符合第1款條件2次”或者“業績符合第1款條件1次,同時符合第2~6款條件1次”
1.參與完成交通運輸工程施工項目滿足下列3項之一:
(1)參與完成1項大型或2項中型交通運輸工程項目施工并已通過交工驗收。
(2)作為項目(技術)負責人完成3項小型交通運輸工程項目施工,并已通過交工驗收。
(3)在縣以下(含縣)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參與完成1項大型或中型、或2項小型交通運輸工程項目施工,并已通過交工驗收。
2.獲獎滿足下列3項之一:
(1)獲市(州)級以上科技獎1項。
(2)獲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頒發技術獎(包括經認可的省行業協會、學會技術獎)二等獎以上1項或三等獎2項。
(3)在縣以下(含縣)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獲市(州)廳級科技獎、技術獎三等獎以上1項。
3.專利滿足下列3項之一:
(1)申請并被受理與本專業相關的發明專利1件(限前三發明人或設計人)。
(2)授權并實施的與本專業相關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2件(限第一發明人或設計人)。
(3)獲市(州)級以上知識產權局頒發的專利獎。
4.參與完成科研項目滿足下列5項之一:
(1)參與完成1項省級以上科研項目(含省科技廳、省交通運輸廳等省直部門立項的科研項目),研究成果已通過立項部門驗收。
(2)參與完成2項市(州)級科研項目(含省公路局立項的科研項目),研究成果已通過立項部門驗收。
(3)在縣以下(含縣)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參與完成1項市(州)級以上科研項目(含省公路局立項的科研項目),或2項縣級科研項目,研究成果已通過立項部門驗收。
(4)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新產品、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等設計、研制、開發、推廣應用,實現成果轉化,取得較好經濟社會效益,通過市(州)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驗收。(5)參與完成消化、吸收先進技術成果2項,取得較好經濟社會效益,通過市(州)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驗收。
5.參加編制已頒布實施的行業(地方)工程技術標準(導則、規程、規范)、團體標準、省級工法1項;或參與編制已備案實施的技術指南、企業技術標準2項。
6.因專業技術工作業績突出,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市(州)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表彰。
三、試驗檢測類工程師業績條件
取得助理工程師任職資格后,“業績符合第1款條件2次”或者“業績符合第1款條件1次,同時符合第2~6款條件1次”。1.參與完成交通運輸工程項目試驗檢測滿足下列5項之一:
(1)參與完成1項大型或2項中型交通運輸工程項目中心試驗室項目,項目已通過質量監督部門評價。
(2)作為項目(技術)負責人完成3項小型交通運輸工程中心試驗室項目,項目已通過質量監督部門評價。
(3)在縣以下(含縣)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參與完成1項大型或中型、或2項小型交通運輸工程項目中心試驗室項目,項目已通過質量監督部門評價。
(4)參與完成5項大型或中型交通運輸工程項目交(竣)工驗收檢測、路面檢測、橋梁荷載試驗、橋梁施工監控、隧道施工監控,提交的檢測報告或監測報告已被委托單位接收。
(5)在縣以下(含縣)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參與完成3項大型或中型交通運輸工程項目交(竣)工驗收檢測、路面檢測橋梁荷載試驗、橋梁施工監控、隧道施工監控,提交的檢測報告或監測報告已被委托單位接收。
2.獲獎滿足下列3項之一:
(1)獲市(州)級以上科技獎1項。
(2)獲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頒發技術獎(包括經認可的省行業協會、學會技術獎)二等獎以上1項或三等獎2項。
(3)在縣以下(含縣)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獲市(州)廳級科技獎、技術獎三等獎以上1項。
3.專利滿足下列3項之一:
(1)申請并被受理與本專業相關的發明專利1件(限前三發明人或設計人)。
(2)授權并實施的與本專業相關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2件(限第一發明人或設計人)。
(3)獲市(州)級以上知識產權局頒發的專利獎
4.參與完成科研項目滿足下列5項之一:
(1)參與完成1項省級以上科研項目(含省科技廳、省交通運輸廳等省直部門立項的科研項目),研究成果已通過立項部門驗收。
(2)參與完成2項市(州)級科研項目(含省公路局立項的科研項目),研究成果已通過立項部門驗收。
(3)在縣以下(含縣)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參與完成1項市(州)級以上科研項目(含省公路局立項的科研項目),或2項縣級科研項目,研究成果已通過立項部門驗收。
(4)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新產品、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等設計、研制、開發、推廣應用,實現成果轉化,取得較好經濟社會效益,通過市(州)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驗收。(5)參與完成消化、吸收先進技術成果2項,取得較好經濟社會效益,通過市(州)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驗收。
5.參加編制已頒布實施的行業(地方)工程技術標準(導則:規程、規范)、團體標準、省級工法1項;或參與編制已備案實施的技術指南、企業技術標準2項。
6.因專業技術工作業績突出,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市(州)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表彰。
四、工程咨詢類工程師業績條件
取得助理工程師任職資格后,業績符合下列條件之二,或同一業績條件滿足2次。
1.參與完成交通運輸工程監理或全過程咨詢項目滿足下列2項之一:擷
(1)參與完成1項大型、2項中型交通運輸工程項目監理或全過程咨詢,項目已通過質量監督部門評價。
(2)作為項目(技術)負責人完成3項小型交通運輸工程項目監理或全過程咨詢,項目已通過質量監督部門評價。
2.參與完成交通運輸工程項目設計咨詢滿足下列2項之一:(1)參與完成2項大型或4項中型交通運輸工程項目設計咨詢,咨詢報告已被委托單位接收。
(2)作為項目負責人完成6項小型交通運輸工程項目設計咨詢,咨詢報告已被委托單位接收。
3.全過程參與完成1項大型交通運輸規劃,或2項中型交通運輸規劃,或3項小型交通運輸規劃,已獲正式批復。
4.參與完成交通運輸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滿足下列2項之一:(1)全過程參與完成2項大型或4項中型交通運輸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報告已被委托單位接收。
(2)作為項目負責人全過程參與完成6項小型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報告已被委托單位接收。
5.參與完成交通運輸工程項目造價滿足下列2項之一:
(1)全過程參與完成3項大型或6項中型交通運輸工程項目造價編制或審查,或施工企業標后預算編制,成果已被相應管理權限單位采納(獲得批復或作為控制標準)。
(2)作為項目負責人全過程參與完成9項小型交通運輸工程項目造價編制或審查,或施工企業標后預算編制,成果已被相應管理權限單位采納(獲得批復或作為控制標準)
6.參與完成交通運輸工程項目招投標滿足下列2項之一:
(1)全過程參與完成3項大型或6項中型交通運輸工程項目招投標,已發中標通知書。
(2)作為項目負責人全過程參與9項小型交通運輸工程項目招投標,已發中標通知書。
7.參與完成科研項目滿足下列4項之一:
(1)參與完成1項省級以上科研項目(含省科技廳、省交通運輸廳等省直部門立項的科研項目),研究成果已通過立項部門驗收。
(2)參與完成2項市(州)級科研項目(含省公路局立項的科研項目),研究成果已通過立項部門驗收。
(3)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新產品、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等設計、研制、開發、推廣應用,實現成果轉化,取得較好經濟社會效益,通過市(州)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驗收。(4)參與完成消化、吸收先進技術成果2項,取得較好經濟社會效益,通過市(州)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驗收。
9.獲獎滿足下列2項之一:
(1)獲市(州)級以上科技獎1項。
(2)獲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頒發技術獎(包括經認可的省行業協會、學會技術獎)二等獎以上1項或三等獎2項。
10.專利滿足下列3項之一:
(1)申請并被受理與本專業相關的發明專利1件(限前三發明人或設計人)。
(2)授權并實施的與本專業相關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2件(限第一發明人或設計人)。
(3)獲市(州)級以上知識產權局頒發的專利獎。
10.參加編制已頒布實施的行業(地方)工程技術標準(導則、規程、規范)、團體標準、省級工法1項;或參與編制已備案實施的技術指南、企業技術標準2項。
11.因專業技術工作業績突出,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市(州)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表彰。
12.在縣以下(含縣)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不滿足以上1~11款條件的,滿足下列8項之一視為滿足條件1次:
(1)參與完成1項大型或中型、或2項小型交通運輸工程項目監理或全過程咨詢,項目已通過質量監督部門評價。
(2)參與完成2項大型或中型、或3項小型交通運輸工程項目設計咨詢,咨詢報告已被委托單位接收。
(3)全過程參與完成1項大型或中型交通運輸規劃,或2項小型交通運輸規劃,已獲得正式批復。
(4)全過程參與完成2項大型或中型、或3項小型交通運輸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報告已被委托單位接收。
(5)全過程參與完成3項大型或中型、或5項小型交通運輸工程項目造價編制或審查,或施工企業標后預算編制,成果已被相應管理權限單位采納(獲得批復或作為控制標準)
(6)全過程參與完成3項大型或中型、或5項小型交通運輸工程項目招投標,已發中標通知書。
(7)參與完成1項市(州)級以上科研項目(含省公路局立項的科研項目),或2項縣級科研項目,研究成果已通過立項部門驗收。
(8)獲市(州)、廳級科技獎、技術獎三等獎以上1項。
五、工程管理類工程師業績條件
取得助理工程師任職資格后,“業績符合第1~4款條件2次”或者“業績符合第1~4款條件1次,同時符合第5~9款條件1次”
1.參與完成交通運輸工程項目管理滿足下列3項之一:
(1)參與完成1項大型或2項中型交通運輸工程項目管理:并已通過交工驗收。
(2)作為項目(技術)負責人完成3項小型交通運輸工程項目管理,并已通過交工驗收。
(3)在縣以下(含縣)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參與完成1項大型或中型、或2項小型交通運輸工程項目管理,并已通過交工驗收。
2.全過程參與完成2項大型、或4項中型、或6項小型交通運輸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工程管理,項目已獲得立項批復。在縣以下(含縣)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參與完成2項大型或中型、或3項小型交通運輸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工程管理,項目已獲得立項批復。
3.在相應專家技術崗位參與完成1項大型交通運輸工程項目運維管理(連續參與運維時間達2年以上),完成運維管理方面的技術報告或專題報告1份,經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審查驗收合格或經同行專家評價達到省內行業先進水平。
4.全過程參與完成2項大型、或4項中型、或6項小型交通運輸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管理,并已通過交工驗收。在縣以下(含縣)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參與完成2項大型或中型、或3項小型交通運輸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管理,并已通過交工驗收。
5.獲獎滿足下列3項之一:
(1)獲市(州)級以上科技獎1項。
(2)獲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頒發技術獎(包括經認可的省行業協會、學會技術獎)二等獎以上1項或三等獎2項。
(3)在縣以下(含縣)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獲市(州)廳級科技獎、技術獎三等獎以上1項。
6.專利滿足下列3項之一:
(1)申請并被受理與本專業相關的發明專利1件(限前三發明人或設計人)。
(2)授權并實施的與本專業相關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2件(限第一發明人或設計人)。
(3)獲市(州)級以上知識產權局頒發的專利獎。
7.參與完成科研項目滿足下列5項之一:
(1)參與完成1項省級以上科研項目(含省科技廳、省交通運輸廳等省直部門立項的科研項目),研究成果已通過立項部門驗收。
(2)參與完成2項市(州)級科研項目(含省公路局立項的科研項目),研究成果已通過立項部門驗收。
(3)在縣以下(含縣)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參與完成1項市(州)級以上科研項目(含省公路局立項的科研項目),或2項縣級科研項目,研究成果已通過立項部門驗收。
(4)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新產品、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等設計、研制、開發、推廣應用,實現成果轉化,取得較好經濟社會效益,通過市(州)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驗收。(5)參與完成消化、吸收先進技術成果2項,取得較好經濟社會效益,通過市(州)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驗收。
8.參加編制已頒布實施的行業(地方)工程技術標準(導則、規程、規范)、團體標準、省級工法1項;或參與編制已備案實施的技術指南、企業技術標準2項。
9.因專業技術工作業績突出,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市(州)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