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虛假材料、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的。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處分期未滿的。
已經離退休的。
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不能申報的其他情形。
工作業績成果應至少具備下列條件之二:
(一)參加1項省(部)級或市(地)、廳(局)級重點項目,或對行業發展有重大促進作用的重點項目,經實踐檢驗及同行專家評價,取得較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二)完成1項技術項目(含制定技術標準和新技術推廣應用等)或完成2項具有一般技術難度的項目(含制定技術標準和新技術推廣應用等),經實踐檢驗及經同行專家評議,具有一定創新性,取得一定經濟社會效益。
(三)參加1項省(部)級以上科研課題,或作為成員參加2項省級部門、市級以上科研課題,或作為主要成員參加2項縣(區)級以上科研課題,并通過主管部門驗收。
(四)作為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在自主創新中實現核心技術突破;或提出1項科技建議,經同行專家評議,對科技進步或行業發展有重要促進作用。
(五)獲得科學技術類獎項、成果獎、設計類獎項、新產品類獎項等獎項,且為等級內額定人員。
(六)在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以及關鍵部件、實驗裝置系統、應用解決方案、操作指南規范等方面有創新性、標志性成果,能夠代表本人的能力業績水平,具有一定水平學術理論價值或實踐指導價值。
(七)獲得市(地)級以上人才獎勵、人才項目計劃人員。
基層一線人員可具備上述條件之一;同時,作為項目完成人之一,有1項研究成果或技術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