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考核每出現1次考核結果為基本合格者,順延1年申報;每出現1次考核結果為不合格者,順延2年申報。
受到黨紀、政務、行政處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專業技術人員,在影響(處罰)期內不得申報。
對在職稱評審各階段查實的證書、學術、業績、經歷造假等弄虛作假行為,實行“一票否決”,取消評審資格,3年內不得申報。
有重大勞動糾紛、勞動安全等方面問題,以及在從事生態環境相關工作期間因不當行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不良社會影響并定性為主要責任人的,在影響(處罰)期內不得申報。
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具備下列兩個分類條件之一中4項;縣及縣以下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具備兩個分類條件之一中的3項:
1.生態環境監測、科研、工程與技術評估
(1)自治區科技獎項或地州市科技獎項主要參與人員。
(2)參與完成生態環境監測、科研、技術支撐、工程與技術評估等工作,成果有2項被自治區級及以上政府或有關部門采用。縣及縣以下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參與上述工作的成果2項被地州市級及以上政府或有關部門采用。
(3)參與研究開發的生態環境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成果并通過主管部門鑒定;或參與完成自治區級及以上科技項目2項;或獲得自治區級及以上科技成果登記1項。
(4)被評為國家生態環境質量報告書“良好”及以上等級,國家級優秀環評報告書三等獎及以上或自治區級優秀生態環境質量報告書較好及以上等次、優秀環評報告書、優秀竣工驗收報告書、優秀評估報告二等獎或自治區優秀設計(含優秀生態環境規劃、優秀生態環境工程)三等獎及以上。
(5)參與完成生態環境規劃、區劃等工作,成果有2項被自治區級及以上政府或有關部門采用。
(6)參與編制自治區級及以上生態環境標準、法規、技術規范等1項;或參與編制自治區級及以上生態環境重大專項工作實施方案、重大生態環境工程實施方案、績效評估方案等1項并發布或實施。
(7)參與編制專項生態環境基礎調查、遙感調查監測評估、野外生態環境觀測等2項,成果有1項被自治區級及以上政府或有關部門采用或2項被地州市級及以上政府或有關部門采用。
(8)行業組織評選的地州市級及以上優秀生態建設(修復)工程、污染治理工程項目的主要負責人。
(9)參與完成中型及以上生態環境工程項目1項或小型生態環境工程項目3項,通過驗收取得明顯生態環境效益;或參與完成本專業及相關專業領域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或軟件著作權,實施并取得效益。
(10)縣及縣以下單位專業技術人員2年及以上年度考核結果優秀或業績成果獲得縣及縣以上表彰獎勵2次及以上。
(11)正式出版本專業學術專著、技術專著、譯著1部;或在自治區級及以上生態環境學科學術期刊上發表本專業論文2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或在地州市級及以上專業刊物上發表論文3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縣及縣以下單位專業技術人員,提供反映本人最高學識和理論水平代表作品2篇。
2.生態環境技術支撐
(1)自治區級或地州市級科技獎項主要參與人員。
(2)參與完成污染防治、生態環境宣傳教育、生態環境信息化建設、輻射安全與防護、污染物在線監控、應對氣候變化等方面的技術規范、標準、管理辦法、監管程序等1項,并由同級人民政府發布實施。
(3)參與完成污染防治、生態環境宣傳教育、生態環境信息化建設、輻射安全與防護、污染物在線監控、應對氣候變化等方面的規劃、區劃、實施方案、行動計劃等2項,被同級生態環境管理部門采用、發布或實施。
(4)參與完成本級污染防治重大專項工作2項,并參與工作報告或技術報告的編制;或參與完成本級生態環境宣傳教育、生態環境信息化建設、輻射安全與防護、污染物在線監控、應對氣候變化等方面的重大項目2項,成果被同級生態環境管理部門采用。為排污單位提出的污染治理方案、生態損害恢復方案2項已實施并通過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驗收。
(5)參與國家或自治區安排部署的污染防治、生態環境宣傳教育、生態環境信息化建設、輻射安全與防護、污染物在線監控、應對氣候變化等方面的重大專項業務工作2項。
(6)參與完成本專業及相關專業領域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或軟件著作權,實施并取得效益。
(7)縣及縣以下單位專業技術人員2年及以上年度考核結果優秀或業績成果獲得縣及縣以上表彰獎勵2次及以上。
(8)正式出版本專業學術專著、技術專著、譯著1部;或在自治區級及以上生態環境學科學術期刊上發表本專業論文2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或在地州市級及以上專業刊物上發表論文3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縣及縣以下單位專業技術人員,提供反映本人最高學識和理論水平代表作品2篇。